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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电梯工作

发布时间:2013-08-12 来源: 浏览次数:2537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意见》宣贯工作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主要内涵及重要意义。电梯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环节较多,影响因素复杂。《意见》充分考虑电梯安全监管的系统性、复杂性,确立了“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并从机制、方法、手段等方面提出了电梯安全工作的新要求。这将对提高我省电梯监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我省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的迫切需要,产生重要而深远影响。


(二)迅速组织宣传贯彻。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宣讲、媒体宣传等活动,全面张贴宣传海报,使《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传达贯彻到每个相关职能部门(园区管委会)、每个乡镇(街道)、每个生产使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支持电梯安全的工作局面。


(三)尽快制定实施意见。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着力破解使用管理者“保安”功能发挥不健全、乡镇(街道)属地监管不到位、大修改造资金落实难、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二、推动各方履行职责


(一)督促电梯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企业的安全监察,督促电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完善电梯运行、维保、故障、事故实时监控管理系统,保证电梯质量安全可控制、可追溯。严厉打击电梯生产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造成人员死亡事故企业的电梯生产许可证。


(二)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在用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确定作为当前电梯安全监察的重点内容。电梯使用管理者不明确、不落实的新安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结论合格报告,监察机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在用电梯,要结合维保合同的签订和定期检验督促落实。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落实的,一律报告当地政府后停止使用。


(三)推动基层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以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抓手,以地方政府负总责为重点,建立乡镇(街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定期通报制度,推动乡镇(街道)构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履行建立台帐、组织巡查、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和协调解决矛盾纠纷、重大安全隐患等安全监管职责。基层质监站(所)要在乡镇(街道)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加强乡镇(街道)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把电梯等特种设备信息化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不断提升乡镇(街道)的履职能力。


(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优势。协调当地政府尽快建立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常态工作机制,推动建设、发改、工商、公安、安监、物价、通信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着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机制


(一)建立电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支持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建立由其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配合的电梯安全投诉纠纷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及时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依法封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前,各级质监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提请做好相关协调和维稳工作。


(二)建立完善电梯维保常态化安全监察机制。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维保单位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浙质特发〔2012〕231号)要求,建立完善集中性现场监督检查与日常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管制度,按时上报电梯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管结果。省局将适时公布分类情况,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导向机制,推动电梯维保行业良性发展。


(三)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电梯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作用,不断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10联动机制和区域覆盖的维保企业互助救援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进一步完善以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


(四)推动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保障机制。积极协调当地建设部门开通电梯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绿色通道,落实物业管理补贴政策优先保障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学习借鉴海宁等地政府出台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的做法,协助当地政府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破解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的难题。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管理制度,落实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的主体责任。


(五)积极推动制造企业电梯安全终身负责制。按照《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行公共交通领域和商业公共场所的电梯由制造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履行日常维护保养。鼓励、支持电梯制造企业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的企业实施维护保养,提高制造厂家维保比例,推动制造企业电梯安全终身负责制。


省政府办公厅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及特种设备大监管推进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地于9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的情况报送省局(联系人:郭顺松,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502519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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