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30 来源: 浏览次数:3127
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质监局<分局>)、财政局:
经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6日
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推进我市工业标准化工作,根据《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择优奖励、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荣获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和省、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与标准技术审查以及对创新和推进我市工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有积极成效的企业、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经费补助原则上按批准机关相关通报、表彰、公告等文件印发年度给予发放,其中,各级标准制(修)订按标准出版年度给予发放。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和条件
补助对象为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单位或组织,并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根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公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中的第一起草单位。
2、荣获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由省质监局或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表彰的各类标准创新企业。
3、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组织批准立项制(修)订并颁布的国际标准。
4、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并颁布的国家标准。
5、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联盟标准和标准联盟组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批准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联合秘书处)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6、承担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根据省、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立项,按要求制订和推广联盟标准,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7、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与标准技术审查:由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业标准化重点工作的需要,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管理方法、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科研项目和由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就产品标准备案、标准立项、审评、清理以及相关工作委托开展的标准技术审查。
8、标准创新先进组织:符合以上1—6项补助范围、条件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获得奖项的数量,由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定。
9、工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联动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标准提升、促进产业优化等推进和实施工业标准化方面取得的成效组织评选。
第七条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按照确定的年度经费预算总额安排,补助标准如下:
1、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荣获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
2、对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10万元;
3、对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15万元,修订的补助不高于8万元;
4、对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补助分别为国家级不高于20万,省、市级不高于8万元。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第二年度起市标准联盟组织每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补助不高于5万元。
5、对承担省、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成效特别显著的不高于30万元。
6、对统一组织的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与标准技术审查,分别给予不高于12万元的补助。
7、设置若干个标准创新先进组织,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8、对评为市工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研制、设备材料、试验验证、会议差旅、劳务咨询、印刷公告、宣传推广等。
2、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联盟和标准化科研项目与标准技术审查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标准体系研制、宣传教育培训、会议差旅、劳务咨询、标准资料、成果转化、试验验证等。
3、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标准创新先进组织和工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主要用于与工业标准化相关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经费补助申请材料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申请单位,须填写《宁波市工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补助: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印发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2、申请“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补助:省质监局或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3、申请“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补助: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原文和中文)。
4、申请“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
5、申请“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补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质监局批准成立的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合秘书处)通知等相关材料。
6、申请“承担市标准联盟秘书处”补助:市质监局批准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7、申请“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补助:省质监局和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通过考核验收等相关材料。
8、申请“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与标准技术审查”补助: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或任务书、专家评审纪要等材料。
9、申请“标准创新先进组织”:符合第六条1—6项范围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程序
申请补助经费单位填写《宁波市工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初审,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统一汇总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经费评审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对申报的补助项目、单位和金额进行审议,重点对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项目实施效果确定补助经额,拉开补助档次。补助项目、单位和金额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公示期为7天)后,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除第六条第5项外, 同一单位同年度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多项补助的,按金额最高项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不安排补助资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只安排第六条第7、8项补助资金,其他事业单位只安排第六条第7、8、9项补助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除予以通报并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紧密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大对标准研制与创新、推广与实施等标准化活动的投入,扎实推进本单位标准化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工业标准化的投入,建立完善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和与市政策互补的补助办法,加快工业标准化建设步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原《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标办〔20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工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
宁波市工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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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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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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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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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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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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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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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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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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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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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材料目录
(证明材料随申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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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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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所在地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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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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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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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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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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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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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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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74-87025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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