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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出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31 来源: 浏览次数:2904

    为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级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省级质监系统的实际,省局近日出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省局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和控股国有企业、协(学)会、省级系统基层工会。
    《办法》强调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注重防范廉政风险,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规定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浙江地方性银行等其他银行机构,我省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可统一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投标主体,其他商业银行可由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指定的一个分支机构为投标主体。明确公款竞争性存放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通过统一招标由省局综合评估确定若干家中标银行(5-8家中标银行),招标结果有效期一年,所属各单位根据中标结果选定中标银行办理资金存放。规定公款存放招投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为标的,采用技术评分的综合评估法招标,按综合得分分值由高到低的排名确定中标银行。要求省局机关纪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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