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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30 来源: 浏览次数:3094
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财政局:
  经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6日
 
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推进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择优奖励、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荣获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持制(修)订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规范,承担全国、省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承担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市服务业联盟标准制定推广项目,承担服务业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研制、标准化科研项目和标准技术审查,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经费补助原则上按批准机关相关通报、表彰、公告等文件印发年度给予发放,其中,各级标准制(修)订按标准出版年度给予发放。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和条件
  补助对象为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服务业单位或组织,并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根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中的第一起草单位。
  2.荣获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由省质监局或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表彰的各类服务业标准创新企业。
  3.承担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市服务业联盟标准制定推广项目。
  4.主持、参与服务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持(第一起草单位)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
  5.承担全国、省、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并有效开展。
  6.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服务业标准化重点工作的需要,批准立项的标准体系研制与标准化科研项目以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就地方标准规范立项、审评、清理以及相关工作委托开展的标准技术审查。
  7.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在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标准推广实施、促进产业提升等方面工作开拓创新、取得实效的情况,组织评选并由市领导小组表彰的“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
  第七条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按照确定的年度经费预算总额安排,补助金额如下:
  1.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荣获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
  2.对承担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的项目补助不高于15万元,成效特别显著的不高于20万元,单一企业承担的补助不高于8万元;对承担省、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不高于10万元,成效特别显著的不高于15万元,单一企业承担的补助不高于6万元。对承担市服务业联盟标准制定推广项目补助不高于10万元。
  3.对主持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补助分别不高于20万元和10万元,修订的补助分别不高于10万元和5万元;对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15万元,修订的补助不高于8万元,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5万元,修订的补助不高于3万元;对主持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规范制定的补助不高于6万元,修订的补助不高于3万元。
  4.对承担全国、省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补助分别为国家级不高于20万元、省、市级不高于8万元。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第二年度起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市标准联盟组织每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补助不高于3万元。
  5.对统一组织的市级服务业标准体系研制、重点服务业标准化科研项目与标准技术审查,分别给予不高于12万元的补助。
  6.对获得“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标准制(修)订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要用于标准研制、试验验证、会议差旅、劳务咨询、宣传推广、教育培训等活动费用。
  2.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联盟组织:主要用于本专业标准管理、宣传推广、工作调研、经验交流、教育培训、会议差旅等活动费用。
  3.标准体系研制、服务业标准化科研和标准技术审查:主要用于标准资料、试验验证、成果转化、会议差旅、劳务咨询、宣传推广等活动费用。
  4.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主要用于与服务业标准化相关的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经费补助申请材料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单位,须填写《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2.荣获省、市各类标准创新企业:省质监局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3.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立项文件、项目验收报告或通报表彰的文件。
  4.联盟标准制定推广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立项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已备案的联盟标准文本。
  5.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原文和中文)。
  6.主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及主持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规范文本。
  7.全国、省、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省、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成立的文件、年度工作总结。
  8.服务业标准体系研制、标准化科研项目和标准技术审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或任务书、编制说明、专家评审纪要等材料。
  第十条 申请程序
  申请补助经费单位填写《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初审,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统一汇总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经费评审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对申报的补助项目、单位和金额进行审议,重点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项目实施效果确定补助金额,拉开补助档次。补助项目、单位和金额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公示期为7天)后,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除第六条第5项外,同一单位同年度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多项补助的,按金额最高项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不安排补助资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安排第六条第7项补助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除予以通报并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标准研制与创新、推广与实施等标准化活动的投入,扎实推进本单位服务业标准化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和与市政策互补的补助办法,加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步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原《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甬服标办〔20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
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申请项目
 
申请金额    (万元)
 
项目实施单位          (含主持、参与)
 
项目成效
 
证明材料目录
(证明材料随申请表附后)
 
申请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所在地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咨询电话:

 0574-87025216

附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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