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告
> WTO/TBT
> TBT通报
TBT通报
通报号:G/TBT/N/CHN/496
通报标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盒标焦油最高限量要求的通知
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卷烟 HS:24 ICS:65.160
通报文件的名称: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盒标焦油最高限量要求的通知 页数: 1 页 使用语言: 中文
通报日期:2008-11-19
内容概述:自2009年1月1日起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3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健康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606.5-2005 卷烟 第5部分:主流烟气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2008年4月24日
拟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提意见截止日期:-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