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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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USA/281/Add.3

通报标题:补遗

通报成员:美国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 HS: ICS:67.120;67.040;67.080;67.100

通报文件的名称:补遗 页数: 页 使用语言:

通报日期:2009-01-22

内容概述:负责机构:美国农业部(USDA) 农业市场服务局(AMS)措施:最终法规标题:牛肉、猪肉、羔羊肉、鸡肉、山羊肉、野生和养殖鱼类及贝类、易变质农产品、花生、山核桃、人参和澳洲坚果的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最终法规摘要:2002农业安全和农村投资法案(2002农业法)、2002补充预算法案(2002预算法)、2008粮食、环保与能源法案(2008农业法)修订了1946农业市场法案(法案),要求零售商告知消费者规定商品的原产地。规定商品包括分割牛肉(包括小牛肉)、羔羊、鸡、山羊和猪肉,牛肉馅、羔羊肉馅、鸡肉馅、山羊肉馅和猪肉馅,野生和养殖鱼类及贝类,易变质农产品,澳洲坚果,山核桃,人参及花生。对除野生和养殖鱼类及贝类以外的所有规定商品执行强制性原产地标签(COOL)被推迟到2008年9月30日。2008农业法包括一些修订1946农业市场法案(法案)强制性原产地标签(COOL) 规定的条款。修订包括规定商品中增加了鸡、山羊、澳洲坚果、山核桃和人参,增加了多原产地产品标签规定,及其它一些改变。然而,2008农业法没有改变2008年9月30日的执行日期。因此,为遵守2008年9月30日的执行日期及在2008年8月1日最终法规颁布之前向受影响企业提供提意见机会,农业部公布了一个暂行最终法规,征求除野生和养殖鱼类及贝类以外的所有规定商品的意见。农业部现颁布关于所有规定商品的最终法规。本最终法规包括定义、消费者告知要求和产品标志、规定商品的零售商及供应商的记录保存责任。生效日期:2009年3月16日详细信息请联系:艾琳 莫里斯,副处长,家禽项目美国农业部(USDA) 农业市场服务局电话:202 720 5131电子信箱:erin.morris@usda.govUSA/281/Add.3的全文可从以下地址获取: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9/E9-600.htm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9/pdf/E9-600.pdf

目的和理由:

相关文件:

依据条例:[ ]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提意见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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