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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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BHR/198

通报标题: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31页,阿拉伯语;29页,英语)

通报成员:巴林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HS:9820 ICS:67.000

通报文件的名称: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31页,阿拉伯语;29页,英语) 页数: 页 使用语言:

通报日期:2010-05-03

内容概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CAC 72“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第8条和第10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标准规定了下列各项:  1. 产品应当包装在将保护该食品卫生及其它质量的容器中。当是液体形式时,产品应当包装在密封的容器中;氮和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装介质;  2. 容器,包括包装材料,应当只能由安全和适合其预期用途的物质制成。  标准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  1. 食品的名称;  2. 配料表;  3. 营养价值声明;  4. 日期标志和贮存说明书;  5. 使用信息;  6. 补充的标签要求,诸如:  a. 标签不得阻碍母乳喂养。每个容器的标签上应当具有包括下列各点的清楚、明显,并且易读的信息: i. “重要警告”或相当的词语; ii. 声明“母乳是婴儿最佳的食品”或类似的关于母乳喂养或母乳优越性的声明;  iii. 声明在有必要使用时,该产品应当只能根据独立保健员的意见和采用适当的使用方法使用。  b. 标签上应当既没有婴儿和妇女的照片,也没有使婴儿配方食品的使用理想化的其它照片或条文;  c. 不得使用术语“类似人的”、“类似母亲的”或其它类似的术语;  d. 标签上应当显现大意是在婴儿特殊生长和发育需要的适当年龄,按照独立保健员的意见,并且从六个月以上开始,婴儿应当食用除了配方食品之外的辅助性食品的信息;  e. 产品应当以避免混淆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辅助食品,以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方式标示。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相关文件:- GSO/CAC 72“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 修订版No. 108-2009(3页)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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