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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TPKM/96
通报标题: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的法规草案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 HS:9821 ICS:67.
通报文件的名称: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的法规草案 页数: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11-01-18
内容概述:I. 本法规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如下:(1) 产品名称。(2) 聚合物材料名称。(3) 耐热温度。(4) 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如果是进口的,国内负责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5) 原产地(国家)(6) 净重、容量、数量或尺寸等。关于净重、容量或尺寸的标签应当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且如有必要,标签应当同样也以其它单位详细说明。(7) 生产日期。对于有效期的产品,应当指定生效日期或有效期。(8) 使用注意事项和警告。II. 标签模式如下:(1) 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以及餐盒(包括保鲜盒):1. 聚合物材料名称、耐热温度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冲压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的物体上。2.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生产日期、原产地(国家)、净重、容量、数量、尺寸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的物体上。(2) 一次性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上的产品标签应当印刷、粘贴、冲压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上。(3) 关于上述标签印刷和粘贴方法,其应当主要是非褪色和不脱落的。(4) 标签内容中不允许有虚假的陈述。(5) 如果该产品是由两种以上聚合物组成的,其应当分别公开标示。(6) 对于日期的标示,其应当以通常能辨认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标示。对于以年/月显示的,则推定此产品是在某一月内完成的。(7) 标签上标示的字符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两毫米。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相关文件:《食品卫生管理法案》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