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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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VNM/453

通报标题: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

通报成员:越南

负责部门:G/TBT/N/VNM/453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HS:33 ICS: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70 页 使用语言: 越南语

通报日期:2026-10-02

内容概述:

本法令规定对化妆品的生产、申报、进口、出口和流通进行管理,包括:a)在越南的化妆品生产及质量控制;b)化妆品申报;c)进口化妆品管理,对在越南生产的化妆品签发自由销售证明;d)产品信息文件、标签和广告;đ)化妆品质量管理、安全性及化妆品警戒;e)化妆品的检查、审查、监督和上市后监测;g)化妆品召回、管理编号撤回,以及对列入重点控制清单的机构适用的管理措施。2. 本法令草案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申报、进口、出口、流通和贸易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本法令草案由10章60条组成,具体为:1. 第一章——总则,共06条,规定: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术语解释;化妆品技术要求;化妆品风险分类;电子环境下行政手续的实施和数据管理;以及管理编号状态的管理。2. 第二章——生产、原材料及生产场所质量控制,共09条,规定:按照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CGMP)进行化妆品生产的要求,包括专业人员要求;化妆品生产资格证的签发、重新签发、修改、暂停、中止和撤销的权限、档案、流程和程序;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受委托专门机关下放化妆品生产资格证管理权;基于风险组和风险级别对持续符合化妆品生产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将定期检查和非常检查与现场、远程或基于数据的评估相结合;对化妆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散装产品的原产地、来源、质量和合法性进行控制。3. 第三章——化妆品申报,共08条,规定: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申报;关于化妆品申报及申报后修改的档案和程序规定;在化妆品信息申报和披露后,国家主管机关应对在越南市场流通的化妆品进行申报后档案审查以及检查和监督。4. 第四章——进口化妆品管理和自由销售证明签发,共02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清关前申报,但免于申报的情形除外,例如用于研究或测试的进口、外交使团进口或非商业目的的个人礼品;以及关于为出口目的在越南国内生产的化妆品签发自由销售证明(CFS)的规定。5. 第五章——产品信息文件(PIF)、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共05条,规定:上市化妆品必须具有符合东盟指南的产品信息文件(PIF);PIF中包含的安全评估报告的要求符合东盟指南;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商品标签法律,而化妆品的强制性标签内容应符合东盟化妆品指令;关于电子标签、数字产品护照和产品可追溯性的规定;化妆品广告应符合广告法律。6. 第六章——化妆品质量的国家管理,共04条,规定: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化妆品流通条件、化妆品申报程序豁免及化妆品申报后管理;质量标准、检测实验室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化妆品安全监测和化妆品警戒。7. 第七章——化妆品检查、监督和上市后控制,共09条,规定:风险分类以及确定化妆品检查和监督的原则、计划和权限;申报后档案审查,包括对申报档案和从产品信息文件(PIF)中提取的文件的审查;在化妆品申报、生产、进口和贸易场所进行专门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或安全要求的化妆品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抽样、检测和处理;在线环境中的化妆品检查和监督;在检查活动中使用第三方合格评定结果;抽样和检测费用以及检测服务价格。8. 第八章——化妆品召回、管理编号撤回和风险管理措施,共07条,规定:化妆品召回的形式和范围;召回程序;对召回产品的处理措施(补救、复出口或销毁);撤回管理编号的情形、形式和程序;对列入重点控制清单的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这些机构的产品在上市前须接受检测并受到加强检查,其已签发的管理编号仍然有效,新的申报档案继续被受理。9. 第九章——实施组织,共06条,规定:参与化妆品生产和贸易的部委、行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10. 第十章——实施条款,共04条,规定:实施路线图、过渡条款、生效日期及实施责任。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行为和保护消费者;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相关文件:2025年法律文件颁布法(经2025年6月25日第87/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及2025年4月1日政府第78/2025/ND-CP号法令,指导其执行(经2025年7月1日第187/2025/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 2025年1月16日总理第150/QD-TTg号决定,颁布2025年政府工作计划。 相关通知: G/TBT/N/VNM/349 G/TBT/N/VNM/357 G/TBT/N/VNM/393 G/TBT/N/VNM/407

依据条例:[X]2.9.2 [ ]2.10.1 [X]5.6.2 [ ]5.7.1 [ ]3.2 [ ]7.2

拟批准日期:法令草案档案预计于2026年11月提交政府

拟生效日期:预计法令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提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11月1日(距通报30天);指定处理有关通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详细联系方式:越南药品管理局 越南河内市江武坊江武街138A号 电话:(84-4) 37366483 - 传真:38234758 - 电子邮箱:nnanhdh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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