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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MYS/131
通报标题:条例274至279的修正案草案,删除条例280和281,插入三个新的条例,即条例276a、279a和279b,并在1985年食品条例【P.U.(A)437/1985】中插入新的第二十AA附表。;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负责部门: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和质量计划4级,Menara PrismaNo。26,Jalan Persiaran Perdana,Precinct 362675 Federal Territory Putrajaya,Malaysia 电话:+603-88850797 电子邮件:sps.fsqd@moh.gov.my 网址:https://hq.moh.gov.my/fsq
覆盖的产品:HS编码18.01:可可豆,完整的或破碎的,生的或烘焙的。协调制度编码18.03:可可糊,无论是否脱脂。协调制度编码18.04:可可脂、脂肪和油。协调制度编码18.05:可可粉,不含添加糖或其他甜味物质。协调制度编码18.06:巧克力和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制剂。 HS: ICS: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7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25-12-17
内容概述:
对《1985年食品条例》[P.U.(a)437/1985]的拟议修正案涉及以下内容:第274条修正了定义,删除了“适当发酵、干燥的”一词,并插入了“the”一词;第275条将修订该条例的名称及其定义:a)删除该条例名称中的“或裂开的可可”一词b)替换为“可可粒或裂开的可可豆,不带壳或不带胚芽。”“可可粒是通过从清洗过的可可豆中去除外壳而制备的产品。”第276条旨在修订可可块、可可糊或可可液中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成分要求和使用:(a)删除法规名称和定义中的“可可板”一词;(b)删去“含有不少于48%的可可脂”。在定义中;(c)以“可可块、可可糊或可可液的现有成分规定”取代“可可块、可可糊或可可液应含有——(i)按无碱基准计算,不超过1.75%的可可壳;及(ii)每质量可可脂47%至60%的质量。”;以及(d)在第(2)(b)款之后插入新的第(3)款,内容为“可可块、可可糊和可可液可含有许可的调味物质,但模仿巧克力或牛奶香料的香料除外。”4.第276A条是通过插入关于可可饼的定义和成分要求来插入新的法规;5.第277条是对可可脂上的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成分要求和使用进行修正:(a)将定义中的“糊状物”一词替换为“团状物”;(b)将可可脂的现有成分规定改为:“可可脂须含有─(i)以油酸计不超过1.75%的游离脂肪酸;及(ii)以不皂化物计不超过0.7%的不皂化物计不超过0.35%的压榨可可脂除外。”;及(c)删去第277(3)款;6.第278条是对可可粉上的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成分要求和使用进行修订:(a)删除该条例名称和定义中的“或可可”和“或可溶性可可”等字眼;(b)将可可粉的现有定义改为:“可可粉是指从可可饼转化为粉末的产品。”;(c)将可可粉的现有成分规定改为“可可粉须含有─(i)每质量可可脂不少于20%质量;(ii)每质量水分含量不超过7%质量;及(iii)按无碱基准计算的可可壳不超过1.75%”;(d)以“可可粉可含有准许的调味物质,但模仿巧克力或奶味的调味物质除外”取代现时在可可粉上使用的食物添加剂;及(e)在第(3)款后加入新的第(4)款,内容为“尽管有第(2)(a)款的规定,(i)减脂可可粉须含有不少于10%但不超过20%的可可脂;及(ii)高度减脂可可粉须含有少于10%的可可脂。”;7.第279条是对巧克力的定义、成分要求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修订:(a)将巧克力的现有定义替换为“巧克力应是由可可材料制成的产品,并可与奶制品、含或不含其他允许的甜味物质的糖混合”;(b)将巧克力的现有成分要求改为“就第(1)款而言,巧克力分为几种类型,并应符合第20 AA附表所指明的要求。”;(c)将现时在巧克力上使用食物添加剂的规定改为:“巧克力可含有─(i)许可的调味料,但模仿巧克力或牛奶调味料的调味料除外;(ii)任何其他食物,不包括添加的面粉、淀粉及除乳脂以外的动物脂肪,不超过制成品总重量的40%;及(iii)除可可脂以外的植物脂肪,在扣除任何其他添加的食物的总重量后,所添加的食物的总重量后,不得超过制成品的5%。”;(d)在第(3)(c)款之后加入新的第(4)款,内容为“尽管有第(3)(b)款的规定,巧克力和熟悉的巧克力可能含有添加的面粉和淀粉。”;8.第279A条为插入新规例,加入有关复合巧克力的定义、成分规定及标签规定;9.第279B条加入新规例,加入以下定义: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相关文件:1983年《食品法》[第281号法案]1985年《食品条例》[P.U.(A)437/1985]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
提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2月15日,[X]距通报60天,指定处理有关通报的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联系方式:食品安全与质量计划马来西亚卫生部4级,Menara PrismaNo.26,Jalan Persiaran Perdana,Precinct 362675 Federal Territory Putrajaya,Malaysia 电话:+603-88850797 电子邮件:sps.fsqd@moh.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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