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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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VNM/339

通报标题:修订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法令的法令草案,详细说明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通报成员:越南

负责部门:G/TBT/N/VNM/339

覆盖的产品:食品(保健品、补充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医学营养食品、特殊饮食食品、36个月以下儿童营养品……) HS: ICS:67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59 页 使用语言: 越南语

通报日期:2025-03-04

内容概述: 该法令草案修订了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法令的一些条款,详细说明了《食品安全法》一些条款的实施情况:行政程序改革:1。取消领事认证后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要求,接受法律文件的电子副本。允许将检测结果用于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生产设施的保健品,而无需送至指定检测实验室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规定企业可以提交额外请求文件的次数(最多03次)和企业提交额外请求文件的截止日期(30天),对于根据政府检查机构的建议需要注册产品声明的食品组序列。增加一项关于进口组织和个人出于慈善目的而非商业目的捐赠的食品的规定,以简化与食品业务相比的流程和程序5。增加了关于指派卫生部开发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管理软件的规定,以解决卫生部门的行政程序、产品质量管理。增加一项关于具有新用途的混合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声明注册的规定,适用于未列入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清单或不打算供卫生部规定的用户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减少和简化一些行政程序:-简化广告确认登记、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签发的程序。-增加01测试设施免于定期检查和监督的程序。-简化指定检测设施的注册档案要求,目前由第20/2013/TTLT-BYT-BCT-BNNPTNT号联合通知规定指定国家管理的食品检测设施的条件和程序。加强简政放权:除保健品外,下放食品自由销售证书发放权;向地方当局提供出口食品的健康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加强事后检查:1。关于在申报档案中只允许提及生产机构或产品所有者的规定。如果不是上述两个实体,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拥有生产设施或产品所有者的授权书。2。控制产品公告后的变更:增加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公告的情况;制造设施、产地;产品名称;成分;用途、主题;剂量;浓度、含量、负责产品预期用途的成分的量、剂型;质量安全指标和检测方法。增加了《产品申报注册证书》、《食品广告内容确认证书》、《食品安全合格设施证书》的撤回和暂停受理的规定,对撤回的情形和撤回的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功能性食品,产品信息文件(PIF)的规定包括根据功能性食品设施适用的高级管理体系规定的记录。要求组织和个人在申报注册档案中提供包括产品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检测方法在内的标准,以便档案接收机构向公共检测单位提供,以便在市场上部署抽样监测。增加国家管理食品检测的规定(包括国家管理食品检测设施和验证检测设施的条件;指定测试设施的注册档案;指定程序和召回案例。四。包括政府监察局在内的各部委建议的执行情况1。补充和澄清首次投放市场的功能性食品的概念。2。修改和增加产品使用的科学证据的概念。其他一些内容:1。修正和增加膳食补充剂的概念,以控制本产品的特性和用途。关于食品的自我申报程序:明确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国家主管管理机构的职责

目的和理由: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法令(取代2012年4月25日第38/2012/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法》某些条款的实施条例,并已生效六年,然而,在第15/2018/ND-CP号法令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几个需要审查、修改和补充的紧迫问题,以确保符合实际需要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特别是在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改革和加强检查后措施以提高食品质量的背景下,在2025年1月9日中央食品安全跨部门指导委员会会议上,黎青龙副总理指派卫生部在2025年第一季度内提交经修订的第15/2018/ND-CP号法令,鉴于这项任务的紧迫性,卫生部向总理报告并征求了总理的意见,总理批准了第15/2018/ND-CP号法令中需要修订的紧迫和基本问题,并同意按照《法律文件颁布法》规定的简化程序制定和颁布修订后的法令的建议,详情载于第6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相关文件:-2010年6月17日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政府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卫生部、工业和贸易、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部长2013年1月8日第20/2013/TTLT-BYT-BCT-BNNPTNT号联合通知,规定了指定国家管理的食品检测设施的条件和程序。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拟批准日期:待定(2025年第一季度提交政府)

拟生效日期:待定(通过后生效)

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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