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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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MMR/9

通报标题:(2024年)国家食品法修正案

通报成员:缅甸

负责部门:G/TBT/N/MMR/9

覆盖的产品:(ICS编码:67) HS: ICS:67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2页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24-06-04

内容概述:

本通报旨在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以下条款。

国家食品法第28条应替换为下文:

“28. 凡违反第22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

1. 如属第(a)、(b)、(c)、(d)、(e)、(f)或(g)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以最低三十万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2. 如属第(h)或(i)项中与食品有关的罪行,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五十万缅币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犯罪所涉证物。”

国家食品法第29条应替换为下文:

“29. 凡违反第23条规定者,一经定罪,应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一百万缅币至最高五百万缅币的罚款。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0. 国家食品法第30条中“可处以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还可没收涉案证物”应改为“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币至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和“此外,法院应按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涉案证物。”

31. 国家食品法第31条中“应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低十万缅币至最高三十万缅币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应改为“应处最高五年监禁,并可处最低三十万缅元最高三百万缅币的罚款。”

目的和理由:经修订的国家食品法旨在根据当前形势修改刑事处罚。自经修订的国家食品法生效之日起,必须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安全要求

相关文件:缅甸国家食品法(1997年);缅甸国家食品法修正案(2013年);缅甸国家食品法修正案(2023年)。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拟批准日期:2024年3月20日

拟生效日期:2024年3月20日

提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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