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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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TPKM/96/Add.1

通报标题:补遗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 HS:9821 ICS:67.

通报文件的名称:补遗 页数: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11-08-12

内容概述:标题:I.中央主管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塑料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额外标签项目声明。这些标签项目应以中文和常用符号显著显示。II.塑料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标签项目声明和执行日期。项目和日期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18条的规定标明。部门: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摘要:I. 中央主管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塑料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额外标签项目声明。这些标签项目应以中文和常用符号显著显示。1. 标签项目如下:(1)产品名称(2)聚合物材料名称(3)耐热温度(4)原产地(国)(5)净重、容量、数量或尺寸。信息应以公制单位显示;如必要,还应以其它单位说明。(6)生产日期。为保证产品有效,还应说明生效日期或有效期。(7)使用提示或警告(如可否用于微波炉)。但对于PVC或PVDC产品,标签应说明产品是否可以直接接触食品,当用于高油分或高温食品时。2. 标签形式如下:1.上述标签项目应印刷、压印、硬印、标记在最小销售单位包装或产品上。然而,对于可重用产品,主产品聚合物材料名称和耐热温度应再次印刷、压印、硬印在主产品最小销售单位上。2.标签印刷和压印方法应不褪色并且有粘合力。3.对于日期标定,应以通常解释为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标明。对于年/月显示,假定产品是在月末生产。4.标签字体的长度和宽度应不小于2mm。5.如果产品是由2种以上聚合物材料组成,应分别标明。6.标签不允许虚假内容。II.塑料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标签项目声明和执行日期。项目和日期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18条的规定标明。1.项目:(1)规定的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是指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及饭盒(包括保鲜盒)。(2)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和器具。2.执行日期基于生产日期:(1)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及饭盒(包括保鲜盒):发布之后一年。(2)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和器具:发布之后二年。

目的和理由:

相关文件:

依据条例:[ ]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提意见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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