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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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NZL/129

通报标题:新西兰药用大麻监管准则:第3部分(第3.2.2节);新西兰治疗产品监管准则:药品和相关产品的标签(第2.2节和图A)

通报成员:新西兰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药用大麻,包括协调制度第12章和第29章项下的产品。 HS:1211 ICS: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33;19 页 使用语言: 英语;英语

通报日期:2023-10-02

内容概述:

在新西兰供应的药用大麻产品必须符合2019年滥用药物(药用大麻)法规第19条规定的标签要求。卫生部拟对第19条进行技术性修订,增加提及要求药用大麻产品在标签上显示管制药品分类说明,以便与新西兰作为药品供应的所有其他管制药品的标签保持一致。该要求已在1977年滥用药物法规中做出规定并执行。拟议的变更为一项澄清性修订,而不是对法规做出实质性修改。技术性修订将反映《新西兰药用大麻监管准则:第3部分》第3.2.2节以及《新西兰治疗产品监管准则第5部分》第2.2节和图A中发布的现行指引。

 

目的和理由:对法律做出的该技术更新旨在明确一项已经存在并正在执行的要求。 药用大麻产品显示管制药品分类说明的要求可确保透明度,使供应链参与者了解应如何记录、处理和储存该产品。

相关文件:新西兰药用大麻监管准则:第3部分 新西兰治疗产品监管准则:药品和相关产品的标签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拟批准日期:2023年12月

拟生效日期:2024年1月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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