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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THA/702
通报标题:关于配备强制点火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的部级法规草案: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4级(TIS3044-2563);
通报成员:泰国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运输废气排放(ICS分类号:13.040.50);商用车辆(ICS分类号:43.080) HS:87 ICS:43.080,13.040.50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24 页 使用语言: 泰语
通报日期:2023-06-09
内容概述:
部级法规草案要求发动机车辆符合配备强制点火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标准:安全要求;发动机排放,4级(TIS 3044-2563)。
本标准应适用于带有强制点火发动机和基准质量超过2610kg的M1、M2、N1和N2类机动车,以及所有M3和N3类机动车。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耐用性安全要求。根据本标准给出的整车型式认证范围应扩展到基准质量低于2610kg的非整车。如果制造商能证明——在安装车身及其所有配件后,非整车的基准质量可超过2610 kg,则上述型式认证也应适用。
根据本标准授予的车辆型式认证应扩展到其基准质量超过2380kg的其他车型和版本,前提是其还满足联合国第49号法规第6版第4.2段中与温室气体排放和燃料消耗量测量相关的要求。
* M1 M2 M3 N1 N2和N3类车辆的定义见TIS 2390-2563。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相关文件:1.联合国第49号法规第6版:关于“车辆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强制点火发动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处理措施”的统一规定 2.联合国第83号法规第5版: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批准车辆污染物排放的统一规定 3.联合国第85号法规第1版:关于批准用于驱动M类和N类机动车的内燃机或电力传动系统在测量电力传动系统净功率和最大30分钟功率方面的统一规定 4. ECE/TRANS/WP.29/2019/43 5. ECE/TRANS/WP.29/GRPE/79 6. TIS 2390-2563:机动车辆和拖车的分类和定义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