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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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NZL/109/Add.4

通报标题:G/TBT/N/NZL/109/Add.4(补遗)

通报成员:新西兰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 HS: ICS: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页 使用语言:

通报日期:2023-06-13

内容概述:

标题:拟议的变更见以下链接:

 

补遗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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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期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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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通报措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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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通报措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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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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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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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相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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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发生变更,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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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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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就澄清《2021年无烟环境和受管制产品法规》修正案的有针对性的磋商。

【脚注1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得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来提供。

说明:新西兰卫生部Manatū Hauora正在就《2021年无烟环境和受管制产品法规》(以下简称“法规”)中含烟碱盐的电子雾化产品烟碱浓度的表示方式的澄清修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磋商。这是因为对《法规》附表5第15条有关电子雾化产品的解释存在一些混淆。本条规定,电子雾化物质中烟碱盐的浓度不得超过50mg/mL。

  1. 之所以会出现混淆,是因为含有烟碱盐的产品的烟碱“浓度”水平可以用两种方式来描述。它可以描述电子雾化物质中烟碱盐的浓度,或者电子雾化物质中游离碱烟碱的浓度。
  2. 为澄清起见,建议对本法规的措辞进行修订,使其始终指电子雾化产品的最大烟碱浓度,而不是最大允许烟碱盐浓度。对于含有烟碱盐的可重复使用的电子雾化产品,建议将最大允许烟碱浓度设定为28.5mg/mL。

关于拟议澄清修正案的反馈应在6月23日前发送至新西兰TBT咨询点,邮箱:wto@standards.govt.nz

目的和理由:

相关文件:

依据条例: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提意见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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