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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SGP/63
通报标题:《多边环境协议》审查化学物质拟议管控措施(参见附件)
通报成员:新加坡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序列号化学名称&鉴别HS代码HS说明1杀草强(CAS号61-82-5)2933.99.90其他只带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KGM)2壬基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CAS号25154-52-3;84852-15-3;11066-49-2;90481-04-2;9016-45-9;26027-38-3;37205-87-1;68412-54-4;127087-87-0;104-40-5)2907.13.00辛基酚、壬基酚及其同分异构物及盐类(KGM)3异菌脲(CAS号36734-19-7)2933.21.00乙内酰脲及其衍生物(KGM)4得克隆(DP)(CAS号13560-89-9)2903.89.00环烷烃、环烯烃或环萜烯烃的其他卤化衍生物(KGM)5UV-328(CAS号25973-55-1)2933.99.90其他只带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KGM)由于相关的盐类和化合物太多无法提供详细清单,仅提供小标题;(HS:2903,2907,2933) HS:2903,2907,2933 ICS:65.100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5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22-02-07
内容概述:国家环境局提议依据《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和《EPM(危险物质)条例》将5种新型化学物作为危险物质(HS)进行管控。《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要求对这五种新型化学品进行审查。《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和《EPM(危险物质)条例》规定的5种化学品的拟议管控措施计划于2022年4月进行发布公报。化学品许可制度将于2023年生效。相关化学品以及含有此类化学品的产品的进口商、制造商和经销商届时需要申请HS许可才能进口、出口、出售、存储和使用相关化学品。需采取管控措施的5种化学品如下: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SC)《鹿特丹公约》(RC)拟议管控化学品工业化学品(i)得克隆(DP)(ii)UV-328工业化学品/农药/杀虫剂/除草剂(i)杀草强(ii)壬基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iii)异菌脲
目的和理由:目的:制定上述5种新型化学品的许可制度的目的是当上述5种化学品纳入公约附件时帮助新加坡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本原因:鉴于此类化学品的潜在环境和健康影响,上述许可管控制度将有助于在相关化学品列入公约管控清单时帮助新加坡履行《多边环境协议》(MEA)规定的义务,因为该许可制度让国家环境局能够完成以下工作:a)监控相关化学品在新加坡的进出口、买卖、使用、运输和存储以及使用范围;b)在相关化学品正式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的管控清单后及时根除/限制相关化学品在本地的使用或者实施事先知情同意(PIC)要求。
相关文件:《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112页,英语)(网址:http://statutes.agc.gov.sg/)《EPM(危险物质)条例》(22页,英语)(网址:http://statutes.agc.gov.sg/)
依据条例:[X]2.9.2[]2.10.1[]5.6.2[]5.7.1
拟批准日期:通过后将于2022年4月(计划)在新加坡政府公报上发布通报。
拟生效日期:2023年3月计划。通报将在生效日期前公布。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起60天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