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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TPKM/463
通报标题:空气净化设备法定检查要求修订提案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空气净化设备(检查范围:仅限使用滤网、静电除尘器、负离子发生器、臭氧发生器、紫外光或光催化剂作为净化手段且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设备,不包括安装在风道内或者使用具备室外空气对流功能的换气系统的设备以及《药事法》规定的医疗设备)HS:8421.39.10.00.8;8543.70.30.00.7;8543.70.99.90.6;离心机,包括离心式干燥机(不含同位素分离用设备);液体或气体用过滤/净化机械和设备;相关零件(不含人工肾)(HS8421);第85章规定的具备单项功能的电气设备和相关零件(HS8543) HS:8421.3910,8543.7030,8543.7099,8421,8543 ICS:97.030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5/3 页 使用语言: 英语/中文
通报日期:2021-08-06
内容概述:依据能源政策,BSMI提议空气净化设备需遵守CNS16098:2019的规定。实测能效和待机功率应符合“空气净化器最低能效标准、能效评级标识和检验要求”(待能源局通过,通报号G/TBT/N/TPKM/451)规定的“空气净化器MEPS”表的规定。需遵守该通报措施的相关产品的符合性评估程序保持不变,即产品认证注册(RPC)或型式批准按批检验(TABI)。
目的和理由:节能;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保护
相关文件:1.CNS60335-1:2014&CNS60335-2-65:20152.CNS13783-1:20133.对于上述产品,遵守“空气净化器最低能效标准和能效评级标识和检验要求”的规定:4.CNS16098:2019,该标准规定实测能效和待机功率应符合“空气净化器最低能效标准、能效评级标识和检验要求”规定的“空气净化器MEPS”表的规定。5.CNS15663:2013第5节“含有标记”6.G/TBT/N/TPKM/4517.G/TBT/N/TPKM/451/Corr.19
依据条例:[X]2.9.2[]2.10.1[X]5.6.2[]5.7.1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起60天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