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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FRA/185
通报标题:根据邮政与电信法第R.2010条、2003年10月8日关于无线电终端设备技术规范的法令、2010年10月12日关于显示无线电终端设备特定吸收率的法令颁布的关于无线电终端设备消费者信息的2003年10月8日法令修订草案
通报成员:法国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要求制造商测量特定吸收率(SAR)的无线电设备。 HS:8517 ICS:33.060.99,33.060.01,33.060,33.160.20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3 页 使用语言: 法语
通报日期:2018-04-03
内容概述:本法令草案的目的是详细说明向消费者传递属于测量义务的无线电设备的SAR值的实际方法,即在使用说明中指示SAR值,在使用说明中更新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建议,以及在销售点和所有广告中显示信息的方法。输出功率超过20mW、以合理可预见的方式可能在头部附近或与人体距离20厘米以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可以投入使用,如果符合本技术规范。
目的和理由: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年4月16日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在无线电设备上市的指令2014/53/EU第10(8)条所述,“制造商应确保无线电设备附有说明和安全信息,并使用消费者和其它最终用户容易理解的语言,按照相关成员国的规定”。此外,法国食品环境与劳动卫生署(ANSES)于2013年10月公布了关于无线电频率和健康专家评估的更新。考虑了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召集的专家工作组在2013年10月出版的第102卷“人类致癌风险评估专题:射频电磁场”中进行的健康评估,特别建议通过鼓励适度使用手机和使用免提套件以及减弱SAR移动终端来减少接触。从公共卫生角度来看这项措施是合理的,因为SAR是目前唯一可以提供给消费者的关于接触电磁场的信息。
相关文件:2015年2月9日法案No.2015-136关于接触电磁波的约束、透明度、信息和对话。
依据条例:[X]2.9.2[]2.10.1[]5.6.2[]5.7.1
拟批准日期:2018/07/01
拟生效日期:2018/07/01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