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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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EU/565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不继续批准活性物质氯苯胺灵,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No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No540/2011

通报成员:欧盟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氯苯胺灵(杀虫剂活性物质) HS:3808.9119   ICS:65.100.01,65.100.10,65.100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5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18-03-29

内容概述:本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规定依照法规(EC)No1107/2009不继续批准活性物质氯苯胺灵。现已授权的含氯苯胺灵植物保护产品将从市场上撤销。不批准是基于该物质在欧盟作为杀虫剂活性物质使用依照法规(EC)No1107/2009做出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以前依照指令91/414/EEC被批准。本决议仅涉及该物质的上市,不影响杀虫剂最大残留(MRLs)。然而,不批准之后,将对最大残留(MRLs)采取单独措施,如果依照SPS程序单独通报。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对于依照法规(EC)No1107/2009(涉及植物保护产品上市)批准的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必须遵守以便通过批准的标准(附录II详细说明)。在该物质的评估和同业评审过程中,确定了一些未完成的关注问题和领域。这些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做出详细说明。由于几个数据缺失,欧洲食品安全局无法完成消费者饮食摄入风险评估。此外,关于指标性消费者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了关注的关键领域,当氯苯胺灵及其主要代谢产物3-氯苯胺的严重急性和慢性风险得到确定。此外,现有信息也不能充分满足法规(EC)No1107/2009第4(1)至(3)条规定的要求,特别是需要进一步的科学评估以确定氯苯胺灵潜在的内分泌干扰特性,并且不完成对野外非靶标节肢动物的风险评估。这些问题意味着氯苯胺灵不符合法规(EC)No1107/2009规定的批准标准,目前不能批准。现有授权必须撤销;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法规生效6个月内撤销现有包含咪唑菌酮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考虑到符合法规(EC)No1107/2009第46条的宽限期,最迟生效后15个月到期(考虑到最终使用季节)。

相关文件: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107/2009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及撤销理事会指令79/117/EEC和91/414/EEC: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EU)No540/2011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107/2009关于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OJL153,11.6.2011,p.1–186):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对活性物质氯苯胺灵杀虫剂风险评估的同业评审结论。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杂志2017;15(7):4903[32pp.].doi: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2903/j.efsa.2017.4903/epdf

依据条例:[X]2.9.2[]2.10.1[]5.6.2[]5.7.1

拟批准日期:2018年6月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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