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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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CHN/1

通报标题:《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1. 锅炉:HS编码8402、8403、8404所包括的满足中国有关规定的锅炉。BR2. 压力容器(含气瓶):HS编码 7309、7310、7311、7613、8405、8414、8418、8419、8420、8421、8422、8438、8439、8444、8445、8446、8451、8477、8479、8606、8704、8716、9019、9032中所含有的满足中国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和气瓶。BR3. 安全附件:HS编码8481所包括的用于锅炉、压力容器 (包括气瓶)上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BR4. 其他HS编码中含有的符合中国规定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或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上的安全阀、爆破片及气瓶阀门也在本通报涵盖产品范围。 HS: ICS:27.060

通报文件的名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页数: 11 页 使用语言: 中文

通报日期:2002-05-22

内容概述:根据《锅炉压力容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明确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对其产品实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BR按照设备风险不同,将锅炉、压力容器均分为A、B、C、D四个级别,并对企业提出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质量要求。BR进一步明确制造企业的申请、受理、试制、审查、发证、管理、换证、处罚等程序要求。BR制造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四年。

目的和理由: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履行中国加入WTO谈判时的承诺

相关文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2002年7月10日

拟生效日期:2003年1月1日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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