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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IND/9
通报标题:2001年3月31日的DGFT通报no.4(RE-2001)/97-2992
通报成员:印度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二二手车或新车(包括所有在Ch. 87 of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下的非铁路或有轨车辆)。A. 二手车或旧车:(a)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被出售、租赁或抵押;或(b)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在某一国家依据其法律注册过 。B. 新的进口车:(a) 不是在印度生产或组装的;和(b)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被出售、租赁或抵押;或(c)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在某一国家依据其法律注手车或新车(包括所有在Ch. 87 of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下的非铁路或有轨车辆)。 HS: ICS:43.040
通报文件的名称:2001年3月31日的DGFT通报no. 4(RE-2001)/97-2992 页数: 3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02-07-10
内容概述:A. 二手车或旧车:二手车或旧车的进口应符合下列条件:(a) 二手车或旧车的陈旧程度不应超过生产日起3年;(b) 二手车或旧车应:(i) 有右手方向盘和控制系统(适用于非两轮或三轮车);(ii) 有以公里计数的里程计;和(iii) 有适于‘左行’的前灯的测光仪。(c) 作为对上述(a)和(b)中陈述条件的附加条件,二手车或旧车应当符合《1988年印度机动车法案》及相关规则。(d) 无论哪位二手车或旧车的进口商或经销商进口到印度应当:(i) 在进口时,提交测试机构颁发的证书。对此,中央政府可以通报此事,说明
目的和理由:道路安全、污染控制和国家处理
相关文件:1. 机动车法案,19882. 中央机动车规则 (CMVR),19893.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2002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2001/3/31
拟生效日期:2001/3/31
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给WTO的措施将自2001/3/31生效。该通报通知成员们已生效的法规。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