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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NLD/67

通报标题:卫生、福利与体育运动部法令,制定有关气球安全使用标准的政策规则

通报成员:荷兰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气球 HS:95 ICS:97.200.50

通报文件的名称:卫生、福利与体育运动部法令,制定有关气球安全使用标准的政策规则 页数: 3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05-04-05

内容概述:该政策规则规定了气球的技术要求,即气球中致癌物质(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含量的标准,并包括对气球包装的一项必须的警告条款。该政策规则的目的是对包括在指令88/378/EEC(玩具指令)第3条的安全要求(第3段,化学特性),以及指令2001/95/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第5(1)条做出更具体的解释。

目的和理由:食品和商品的主管部门(荷兰语名称:VWA)的研究显示,气球含有的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的致癌级别增高。当儿童将气球吸进嘴里并咽下,尤其不仅是吹气球,而是将气球吸进嘴里(可预见的非正常使用)时,这些对人体有致癌作用的物质就会释放。这是一种不希望发生的情况,与对儿童的高度保护不一致。《商品法案(玩具)法令》中没有包含任何对气球中的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的特定要求。这就是为什么该政策规则要规定对气球的技术要求,即气球中致癌物质(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含量的标准和要求在气球的包装上有一项强制性的警告条款的原因。这是为了防止儿童受到气球中的这些危险物质伤害,或至少将所受到的这种伤害减少到最小。该政策规则对包括在《商品法案(玩具)法令》的第3条,以及《关于通用产品安全的商品法案法令》的第2条中的公开标准做了更具体的解释。

相关文件:食品与商品主管部门(VWA)的报告。2002年11月对气球中的亚硝胺风险评估的报告ND1TOY01/01,亚硝胺和亚硝基化合物从气球中释放。2003年2月25日的书面报告RIVM。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2005/8/1

拟生效日期:2005/8/1

提意见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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