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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CHN/191
通报标题:2006年第49号公告
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铜精矿 HS:2603000010、260300090 ICS:73.060
通报文件的名称:2006年第49号公告 页数: 2 页 使用语言: 中文
通报日期:2006-04-19
内容概述:进口铜精矿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定如下: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铅(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对于公告生效前已签合同并发运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铜精矿,贸易关系人须提交离港时间的证明文件。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近期多批进口铜精矿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发现了砷等有害元素严重偏高的问题。
相关文件:-
依据条例:[ ]2.9.2 [X]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2006/04
拟生效日期:2006/06/01
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散发后30天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