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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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CAN/192

通报标题: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排放法规提案

通报成员:加拿大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 HS:84.07;87 ICS:13.040.50;27.020;47.020.20

通报文件的名称: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排放法规提案 页数: 44 页 使用语言: 英语和法语

通报日期:2007-01-10

内容概述: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排放法规提案(下称“法规提案”)将推行标准以降低来自于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即,舷外发动机和私人船只)和越野式休闲车(即,履带式雪上汽车、越野摩托车、全地形车和多用途车)的烟雾排放。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7部分第5章节的职权,本法规提案将制定与美国环保署(EPA)的排放标准和测试程序相一致的加拿大的排放标准和测试程序。动力发动机和车辆燃料的燃烧是促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导致对环境和对加拿大人健康的不利影响。本法规提案将通过降低来自于 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的烟雾排放(诸如CEPA 1999目录1中作为“有毒物质”列入的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及其它污染物质),有助于减轻这些影响。本法规提案将适用于在加拿大制造的或进口到加拿大的 2008型号年和2008之后型号年的 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本法规将适用于在加拿大销售的这些发动机或车辆的制造、分销或进口行业的公司,以及进口这些发动机和车辆供自己使用的个人。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相关文件:2006年12月30日的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第4553-4596页(英语和法语)

依据条例:[X]2.9.2 [ ]2.10.1 [X]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未陈述

拟生效日期:第1、2和8至11项在这些法规官方发布之日生效。第3至7项和12至49项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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