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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EEC/141
通报标题:关于不将精吡氟氯禾灵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
通报成员:欧盟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精吡氟氯禾灵(Haloxyfop-R)(杀虫剂的活性物质) HS:38.08;98.13 ICS:65.100
通报文件的名称:关于不将精吡氟氯禾灵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 页数: 6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07-01-15
内容概述:规定精吡氟氯禾灵不包括在共同体的肯定列表中,并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这种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决议仅涉及该物质的投放市场,而对共同体或国家有关杀虫剂残留物的最高农残量标准(MRLs)无影响。
目的和理由: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1/414/EEC设立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该指令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在12年期间逐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活性物质进行审查的程序。审查后将评定结果有利的物质包括在该指令的附件I中。精吡氟氯禾灵是这项工作程序第二阶段所包括的一种物质。在该活性物质的评估过程中,确定了许多利害关系。对于地下水污染的风险评定不能做出结论。特别是在通报人提出的方案中发现,精吡氟氯禾灵的使用导致许多持久存在的代谢物的出现,并且易于在潜水位溶解,对于饮用水具有潜在的不利影响。此外,根据通报人在法定最终期限内所提交的数据无法解决所提出的利害关系问题,对于哺乳类动物的利害关系尚待进行风险评定。因此,基于所获得的信息,不能做出精吡氟氯禾灵符合包括在指令91/414/EEC附件I中的标准的结论。依照指令91/414/EEC第4条第(6)款的规定,成员国允许对库存的含有精吡氟氯禾灵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处置、贮藏、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宽限期限定为不超过12个月,即自本决议批准日期起18个月。
相关文件:Doc. SANCO/03331/2006修订版1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2007/03
拟生效日期:成员国必须在批准日期之后6个月内撤回对含有精吡氟氯禾灵的植物保护产品所有的现行授权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