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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USA/235
通报标题:将便携式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器增补到附件X中
通报成员:美国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电子产品中的有害废物 HS:8471;8540 ICS:13.;31.
通报文件的名称:将便携式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器增补到附件X中 页数: 2 页 使用语言: 英语
通报日期:2007-01-19
内容概述:2006年12月29日,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办公室(OAL)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州执行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法规,并且将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器增补到废弃后可能成为有害废物的电子产品列表中。按照经修订的《2003年的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的要求,并且依照《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5214.10项,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第22编中增加了第66260.202项,并且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该新款项限制在“所覆盖的电子产品”中使用某些重金属(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42463 (f)项的规定)。依照该新法规,“如果该产品中由于一种或多种重金属超过其最高浓度值,在其制造日期或之后被禁止在欧盟销售或提供销售,那么任何人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提供销售该种所覆盖的产品”。该销售禁令,同样也称为加利福尼亚州的RoHS法规,适用于所有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所覆盖的电子产品”。其中的另一个法规于2006年12月31日生效,并且将带有液晶显示(LCD)屏对角测量超过四英寸的DVD播放器增补到废弃后可能成为有害废物的电子产品列表中(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第22编第11章附件X 的第(c)分项)。由于增补到该列表中,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42463 (f)项的定义,液晶显示(LCD)屏对角测量超过四英寸的DVD播放器是“所覆盖的电子产品”,并且须服从经修订的《2003年的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的所有规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42464 et seq项,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和提供销售液晶显示(LCD)屏对角测量超过四英寸的便携式DVD播放器的零售商收取回收费。由于增补到该列表中,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液晶显示(LCD)屏对角测量超过四英寸的便携式DVD播放器同样也受制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第22编第66260.202项中规定的加利福利亚州RoHS法规。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
相关文件: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CCR)第22编第4.5章节,有害废物管理的环境健康标准:http://weblinks.westlaw.com/toc/default.aspx?Abbr=ca%2Dadc&Action=ExpandTree&AP=CAT22D4%2E5&ItemKey=CAT22D4%2E5&RP=%2Ftoc%2Fdefault%2Ewl&Service=TOC&RS=WEBL7.01&VR=2.0&SPa=CCR-1000&fragment#CAT22D4.5http://www.dtsc.ca.gov/HazardousWaste/EWaste/index.cfmhttp://www.dtsc.ca.gov/LawsRegsPolicies/Regs/Heavy_Metals_Emergency.cfm
依据条例:[ ]2.9.2 [ ]2.10.1 [ ]5.6.2 [ ]5.7.1 [x]其他: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提意见截止日期:-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