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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 浏览次数:1669

省有关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不断提高地方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决定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截至2021 年底已到复审周期时限和应当即时复审的现行有效地方标准(见附件1),标准文本可从“浙江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浙江标准在线)(https://bz.zjamr.zj.gov.cn/)”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网(http://db33.cnzjqi.com/)”查阅下载。

二、复审分工

此次复审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省有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对本部门、本行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省有关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审

查后公布复审结果。

三、复审意见要求

复审意见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形。

1.“继续有效”情形:技术内容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要求的。

2.“修订”情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制定或修订的;相同领域地方标准需要进行整合的;主要内容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要求进行调整的。

3.“废止”情形: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主要技术已经被淘汰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要求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覆盖的。

四、复审结果处理

请省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本次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提出明确的复审意见并在“浙江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浙江标准在线)”填写报送,同时形成《2022年度地方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和公函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规定,对复审结果作出处理。对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标注复审年代号后予以公告;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按照程序要求组织进行修订;对废止的地方标准,向社会公示30日,无异议的,公告废止。

五、其他

请省有关主管部门于2022615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复审工作。在“浙江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浙江标准在线)”填报复审意见,并将《2022 年度地方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和公函报送我局。

另外针对2016年之前(含)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年代号作为识别),历年复审结果为修订但至今未开展修订工作,请省有关主管部门尽快进行清理自查。确认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请于7月底前在信息系统中提出修订立项申请,不启动修订工作的地方标准,我局将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三十三条视作“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统一进行废止。

联系人:郑勤,沈斌莉;电话:0571-897613708578627689761453;邮箱:zjbz2012@126.com

附件:附件1:2022年度需复审的地方标准清单.xls

附件2:2022年度地方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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