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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将18项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含计划)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含计划)。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标准转化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