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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21 来源: 浏览次数:2582
各县(市)、区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分局)、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建设,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是指由市地方财政安排,用于农业标准化建设的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标准创新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村相关专业领域标准化示范乡镇建设,农业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和清理,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农业标准化专项研究等。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补助经费的政策引导、推动、激励作用和绩效,重点对以下项目实行补助。
  1、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中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2、对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对主持国家、行业与省、市地方标准制订的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6万元的补助,修订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与3万元的补助;对统一组织制定完善农业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统一组织市农业地方标准(规范)全面清理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起草单位标准调研制订、检测检验、专家论证、会议资料等。
  3、对获得市农业、农村相关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乡镇(街道)称号的乡镇(街道),补助额度不高于12万元,有关部门已有补助的,不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称号的,补助额度分别不高于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认定为优秀等级的适当增加补助额度。已获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补助的,不予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承建单位相关设施建设、标准研制、检测检验、标志标识、宣传教育、台帐资料等。
  4、对承担全国、省、市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补助分别不高于10万元、8万元、5万元。市级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第二年起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秘书处本专业标准体系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管理、科研成果转化、标准宣贯与推广、工作调研、经验交流和会议资料等。
  5、对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确定并完成的农业标准化重点研究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重点项目承担单位调研、起草、论证、会议、资料等。
  6、对评选为“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同一单位同年度内申报多项补助的,按金额最高项予以补助。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补助经费总额内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须填写《市农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持国家、行业与省农业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全国、省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由相关单位向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提出补助申请,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初审、汇总。
  2、统一组织制修订、清理市农业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的,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归口向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
  3、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乡镇(街道)、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由示范乡镇(街道)、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提出补助申请,由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初审、汇总。
  4、农业标准化重点研究项目由办公室商有关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第七条 各地和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将汇总情况统一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办公室按补助办法和预算落实情况提出补助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的投入,建立完善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步伐。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度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农标办〔2009〕6号、甬财政农〔2009〕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农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申请金额    (万元)
 
项目实施单位           (含主持、参与)
 
项目绩效评价
 
证明材料目录
(证明材料随申请表附后)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所在地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咨询电话:

 0574-87843719

附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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