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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禁止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可回收性标识
1、相关部门措施要求
根据该法案要求,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部(CalRecycle)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为公众评估产品/包装是否可回收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持:
——更新根据第41821.5条颁布的法规,要求回收经营者向上述部门提交所回收/处理的材料类型和形式(不包括污染物)
——对固体废物设施收集、分类、出售或转让的材料类型和形式进行特征研究,被认为适合纳入该研究的材料将在其官网公布。更新频率为五年一次,首次更新时间应不晚于2027年
2、企业整改期限
在相关部门公布材料特性研究后18个月以内,或直到2024年1月1日,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制造商应确保产品/包装不存在欺骗性或误导性可回收标识。
3、可回收产品/包装的必要条件
根据该法案规定,可回收的产品/包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符合全州可回收标准
——其材料类型和形式经常成为新产品或包装生产中使用的原料
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产品或包装上,如有显示追逐箭头标识或表明可回收的标识,均被视为欺骗性或误导性可回收标识。
4、可回收原材料类型和形式要求
——属于管辖区的回收计划范围内,且该辖区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60%以上
——根据相关法规所定义的分类进行分流,以便进行回收处理,且回收设施应符合《巴塞尔公约》的要求
5、产品/包装可回收标准
——不包括任何影响可回收性的组件、油墨、粘合剂或标签
——不含根据第42370.2节(g)项第(4)段实施条例中标识的故意添加的化学品
——并非由含有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全氟烷基、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的塑料或纤维制成
(1)制造商故意添加到产品/包装中具有特定功能或技术效果的PFAS
(2)以总有机氟计,产品(部件)或包装(部件)中的PFAS含量达到或超过100ppm
6、其他可回收产品/包装
以下情形的产品/包装也具有可回收性:
——经证明具有75%以上回收率的产品/包装
——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未根据路边收集计划收集的产品/包装,且回收率至少达60%,同时材料具备足够的商业价值
——该产品/包装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制定的回收计划范围内,且责任人能够担保该产品/包装不会增加回收的污染或欺骗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