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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实施

发布时间:2021-10-09 来源: 浏览次数:1649

  中国-智利海关AEO互认安排10月8日实施,这是中国在南美地区首个正式实施的海关AEO互认安排。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互认安排实施后,两国AEO企业将享受到双方给予的降低单证审核和货物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实施优先查验、通过设立联络员沟通解决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等多项便利措施。双方企业货物通关时间有望明显压缩,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也将相应得以降低。

  智利是中国在南美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智贸易保持大幅增长的良好势头。据海关统计,2021年1月至8月,中智进出口总值为421.9亿美元,同比增长50.1%。其中,出口163.17亿美元,同比增长80.4%;进口258.73亿美元,同比增长35.7%。同期,中方共有883家AEO企业对智利有出口业务,出口额为30.87亿美元,约占中国对智利出口总额的18.92%。

  为充分享受互认安排通关便利,中智AEO企业需要在通关环节准确填报AEO编码。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智利海关在确认我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我国企业自智利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智利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智利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智利收货人的AEO编码。我国海关在确认智利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互认合作进程。截至2021年8月底,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等20个经济体4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协议,互认国家或地区数量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19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中国AEO企业对AEO互认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值占到其进出口总值的约60%。

  下一步,中国海关将继续全力推进与俄罗斯、土耳其、约旦、泰国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阿根廷、墨西哥等重要贸易国家海关的AEO互认合作进程,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安全便利的贸易环境,帮助中国AEO企业在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享受海关便利措施,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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