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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 中国企业赢了!
近日,一场历时近17年之久的反垄断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中国企业赢了!
2005年,一场发生在中美之间的“维C争端案”引发广泛关注。这是美国对华发起的首个反垄断诉讼,也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美遭遇的第一例反垄断案。中企在该案中胜诉经历反复曲折,既有企业、律师等全力应对,亦有商务部门积极作为为企业伸张正义,合力写下了一部打赢国际官司的经典案例。
坚持维护合法权益
“维C争端案”始于2005年1月,美国得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及新泽西州兰尼斯公司以价格共谋、形成垄断为由,将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诉至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要求赔偿15.7亿元。
美企指控理由主要是4家中国药企在2001年12月的一次会议上达成固定价格协议。但事实是,彼时的中国,正处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速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为避免企业价格战导致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指控,相关行业协会召集企业召开会议强制达成出口数量和最低限价的协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知产一部主任王俊林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价格调整并非企业行为,不符合《谢尔曼法》第1条所说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不属于垄断,应当遵守国际礼让原则给予豁免。
面对无理指控,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然而,应诉初期,美企来势汹汹,形势对中企非常不利。美企甚至在2008年修改起诉状,将维尔康的母公司华北制药公司追加为被告之一。面对种种压力,被告中企有3家在2013年3月先后赔偿约3400万美元与原告和解,只有维尔康公司与被追加为被告的华北制药公司坚决上诉。哪怕一度败诉,并被判赔约1.53亿美元,但两公司仍坚持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2016年9月,该法院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河北维尔康公司胜诉。原告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案件在2018年6月发回原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在今年8月维持原判,中企最终胜诉。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鹏对国际商报记者分析,反垄断案件因其专业性、复杂性,通常审理周期很长。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等诸多诉讼程序,因此耗费近17年时间。本案胜诉与当事人维护商业利益的决心和坚持分不开。
多方支持形成合力
为澄清事实,在上诉过程中,中国商务部曾三次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庭审,解释中国相关法律要求,对本案胜诉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了解,这也是中国政府部门首度以这样的身份参与美国法院审理。
“政府全力支持,以及专家顾问团队全面、深入参与,对案件的胜诉发挥了重要作用。”吴鹏认为,国际贸易争端案件的异国应诉难度非常大,企业不仅要知己知彼,聘请中方律师和当地律师,以各种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还要获得政府、商会、协会、媒体等方面支持,形成强大的应对合力。
华北制药总法律顾问张廷德表示,异地异国应诉,企业投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高企。但企业克服重重困难获得胜诉,不仅挽回了巨大损失,也培养了应对国际诉讼的人才,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诉讼提供了有益经验,有利于增强企业依法维权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
王俊林表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首例反垄断诉讼案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他中国企业类似案件的判决,可以大大增强中国企业在海外维权的信心,也为企业争取有力支持、抱团出海应诉提供了重要经验。
吴鹏表示,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复杂,各类贸易争端案件高发,就反垄断案而言,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各种法律手段和策略会组合使用,比如通常会伴随知识产权问题,会在多地区同时起诉推进,会伴随“337调查”以及诉前禁令等,会使被告形成巨大压力。
王俊林建议,面对复杂的国际经贸局势,中国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一旦遇到海外诉讼,要坚定信心积极主动维权,毕竟近年来胜诉的案件在不断增多。
吴鹏建议,在国家层面政府要进一步参与国际治理,包括通过参与和主导国际条约、协定和多双边贸易规则制定等为企业“走出去”打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更顺畅地推进国际经贸合作。
附:“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关键时间点
2005年1月26日
美国原告提起针对4家中国维生素C出口企业反垄断案反垄断诉讼。本案中,美国原告在美国多个州的地区法院起诉并立案,后合并案件统一到纽约地区法院审理
2008年
美国原告将河北维尔康的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北制药”)等三家中国被告企业的关联公司列为新被告
2013年3月14日
纽约地区一审法院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做出决定,认为原告所指控的河北维尔康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对操控维生素C产品价格负有相关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中国被告企业需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约合1.6亿美元。本案其他被告中国企业在一审法院陪审团做出决定前已达成庭外和解。河北维尔康随后提出上诉,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上诉法院补交了部分新证据
2016年9月20日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判决:纽约地区法院不应对此案行使管辖权。上诉法院因此裁定纽约地区法院的判决无效,扭转了纽约地区法院拒绝接受被告基于国际礼让原则申请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而且裁定将案件发回纽约地区法院并指令法院撤销案件
2017年4月5日
美国原告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认为上诉法院不应当以国际礼让原则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求
2018年6月14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判决撤销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本案的判决,并发回重新审理
2021年3月17日
在经历了近3年的推迟以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终于开庭重审本案
2021年8月10日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依据国际礼让原则做出有利于中国被告企业的判决。历时近17年,中国维生素出口企业在美国遭遇的反垄断诉讼终于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