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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

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 浏览次数:163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1224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0210.11

带骨的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干、熏、盐腌或盐渍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

0210.20

牛肉,干、熏、盐腌或盐渍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

0210.99

其他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

04.10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

喷湿处理、清除杂毛、风干及定型,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风干及定型,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20%;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

0813.50

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调味及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调味及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20%;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

1211.90

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及其某部分

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纳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内,适用(1)从原料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切割及烘焙;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

2103.90

其他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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