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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1 |
0210.11 |
带骨的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干、熏、盐腌或盐渍 |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 |
0210.20 |
牛肉,干、熏、盐腌或盐渍 |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 |
0210.99 |
其他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 |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 |
04.10 |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 |
喷湿处理、清除杂毛、风干及定型,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风干及定型,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20%;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 |
0813.50 |
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调味及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调味及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20%;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 |
1211.90 |
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及其某部分 |
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纳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内,适用(1)从原料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切割及烘焙;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 |
2103.90 |
其他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