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告 > WTO/TBT > TBT新闻

商务部关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7 来源: 浏览次数:1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20年第28号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015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第39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1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在该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2014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21号公告,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同时,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

2020年4月16日,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BASFPerformancePolyamidesKoreaCo.,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因巴斯夫公司(BASF)于2020年1月31日收购了索尔维(Solvay)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之外的聚酰胺66业务,因此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日更名为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即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在该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并提交了股权购买协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注册成立证明、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股东及董事名单、公司产能、生产设备、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名单、公司在2020年4月1日前未从事己二酸业务的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巴斯夫公司此前就该项收购交易向全球有关司法辖区提交反垄断申报,其中欧盟予以附条件批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司法辖区予以无条件批准。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己二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己二酸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符合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己二酸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由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BASFPerformancePolyamidesKoreaCo.,Ltd.)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在对原产于韩国的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任何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20年7月24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7月23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好于预期

下一篇:德国拟在欧盟范围内推动实施蜂蜜原产地标识新规

平台介绍

使用指南

搜索标准

易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