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告 > 标准制修订 > 行业标准制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27 来源: 浏览次数:277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建标[2013]3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十二五”期间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对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

  (二)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验收时间及方式

  验收采取市县自查、省级核查、部委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规范检查验收工作。

  (一)市县自查(2015年1~6月)。由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依据《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工作标准》)要求,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省级核查(2015年1~6月)。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开展核查,形成总结报告,并推荐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市县和达标市县。

  (三)部委抽查(2015年7~9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联合组成专家组,选择部分推荐的市县进行实地抽查验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三、总结表彰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于2015年12月组织召开全国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总结会,对“十二五”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市县予以表彰,部署“十三五”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城市是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提升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及全体社会成员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的意义和目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标准》要求,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市县名额总数不超过5个,推荐的达标市县名额应按照核查情况确定。

  (三)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无障碍环境发展现状,总结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并按照《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细则》要求,认真填写《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情况检查表》、《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有关细则和检查表另行印发。

  (四)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推荐示范市县名单和达标市县名单,以及推荐示范市县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谭 华  010-58933319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金海楠  010-68206134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焦佳凌  010-58123278

      中国残联维权部

      张东旺  010-66580126

      全国老龄办事业发展部

      周 宏  010-581220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上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强制隔离戒毒所建...

下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

平台介绍

使用指南

搜索标准

易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