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告 > 标准制修订 > 行业标准制修订
建标行撤字[2013]37号
邓丽:
经查,你在2010年9月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情况,我部于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告知书》(建标行撤告字[2013]32号),并于9月22日送达你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行政许可,且你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