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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等规定,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文件中涉及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的内容,调整为“股东认缴出资”。
二、文件中涉及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内容,调整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