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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舟区域(地方)标准公示
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要求,现将《航标自动气象站观测规范》(报批稿)甬舟区域(地方)标准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如有任何意见,请于2021年12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87879680;
电子邮件:nbbzh@126.com;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9号。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