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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印发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有关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印发,旨在通过对强制性标准实施进行跟踪监测、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补齐标准实施短板弱项,推动标准更新升级。

《意见》明确了统计分析主体、统计分析对象、统计分析流程和统计分析保障有关内容。关于统计分析主体,《意见》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在统计分析工作中的职责。统计分析对象包括纳入年度统计分析清单的标准及根据实际由统计分析主体自行选择开展统计分析的标准。统计分析程序包括制定统计分析方法规则、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编制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强化统计分析成果运用4方面程序。统计分析保障包括完善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加强统计分析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统计分析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据了解,2021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会同19个部门对消防、安全生产、燃气燃烧器具、能效能耗等32个重点领域的130多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经专题研究、征求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制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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