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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化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10-14 来源: 浏览次数:2471
近日,浙江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又一重要成果“出炉”——《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下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发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聚集引领高质量发展,将立法的目的明确为“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2000年10月1日,《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下称原《条例》)施行。21年来,原《条例》对全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后,标准化工作由原来的工业领域拓展到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原《条例》已不能与其有效衔接。
自获批率先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以来,浙江在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形成了大量经验做法和制度成果,亟需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为新时代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立足于打造高水平标准品牌,《条例》借鉴“上海标准”“山东标准”等区域性标准标识制度的有益经验,明确提出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省内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同时,首次提出“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具体评价规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区别于“上海标准”评价由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的做法,凸现“浙江标准”工作特色。
三、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立足于进一步释放标准化活力与提升社会各主体参与标准化的热情,《条例》构建起多层次、多维度的激励与奖励机制,如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对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企业标准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深化长三角区域标准一体化。立足于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条例》明确要加强跨省际重点领域的合作交流及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共享和互认,并首次明确规定,建立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在农产品冷链物流、环境联防联治、生态补偿、基本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和公共数据等领域,先行开展区域统一标准试点,推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
五、强化推荐性标准执行力。立足于增强推荐性标准的引领作用,《条例》规定“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我省的这一创新性规定,从企业自愿选择和自律约束的角度,通过市场信息的强制公开,消除“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少于推荐性标准”的暗区,推动企业在维护商誉、创新品牌的战略上,实施推荐性标准,维护了推荐性标准的引领作用,助力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现。
六、引入重要标准听证制度。立足于进一步增强地方标准制定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条例》引入重要标准听证制度,规定凡是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省、设区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七、明确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标准公开义务。立足于电商大省的责任担当,《条例》首次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进行全面规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八、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立足于建立标准经济贡献评价,《条例》总结与提炼我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反映行业、区域标准化水平的相关统计数据。该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将标准经济贡献评价指标纳入统计制度,为建立标准对经济贡献评价并进行科学量化评估奠定制度基础,这对于浙江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九、加大标准外文版翻译和推广力度。立足于适应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双循环战略,《条例》鼓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一带一路”标准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和采用中国标准,专门规定“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外文版翻译。
《条例》聚集引领高质量发展,将立法的目的明确为“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2000年10月1日,《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下称原《条例》)施行。21年来,原《条例》对全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后,标准化工作由原来的工业领域拓展到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原《条例》已不能与其有效衔接。
自获批率先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以来,浙江在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形成了大量经验做法和制度成果,亟需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为新时代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九大创新点
一、推进标准化工作数字化改革。立足于标准化工作向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监管转变,《条例》提出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全省统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公众查询或者咨询标准信息、提出立项建议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等提供便捷服务。鼓励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相关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二、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立足于打造高水平标准品牌,《条例》借鉴“上海标准”“山东标准”等区域性标准标识制度的有益经验,明确提出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省内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同时,首次提出“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具体评价规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区别于“上海标准”评价由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的做法,凸现“浙江标准”工作特色。
三、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立足于进一步释放标准化活力与提升社会各主体参与标准化的热情,《条例》构建起多层次、多维度的激励与奖励机制,如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对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企业标准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深化长三角区域标准一体化。立足于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条例》明确要加强跨省际重点领域的合作交流及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共享和互认,并首次明确规定,建立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在农产品冷链物流、环境联防联治、生态补偿、基本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和公共数据等领域,先行开展区域统一标准试点,推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
五、强化推荐性标准执行力。立足于增强推荐性标准的引领作用,《条例》规定“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我省的这一创新性规定,从企业自愿选择和自律约束的角度,通过市场信息的强制公开,消除“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少于推荐性标准”的暗区,推动企业在维护商誉、创新品牌的战略上,实施推荐性标准,维护了推荐性标准的引领作用,助力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现。
六、引入重要标准听证制度。立足于进一步增强地方标准制定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条例》引入重要标准听证制度,规定凡是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省、设区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七、明确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标准公开义务。立足于电商大省的责任担当,《条例》首次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进行全面规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八、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立足于建立标准经济贡献评价,《条例》总结与提炼我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反映行业、区域标准化水平的相关统计数据。该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将标准经济贡献评价指标纳入统计制度,为建立标准对经济贡献评价并进行科学量化评估奠定制度基础,这对于浙江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九、加大标准外文版翻译和推广力度。立足于适应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双循环战略,《条例》鼓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一带一路”标准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和采用中国标准,专门规定“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外文版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