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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企业标准化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6 来源: 浏览次数:6653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
    为推动企业加强标准化员管理,进一步推进企业标准化员配备、培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逐步加强我市企业标准化员队伍建设,市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加强企业标准化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工作指导。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12日

   
《宁波市加强企业标准化员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标准化员队伍管理,提升能力与水平,发挥其在企业标准化建设与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员。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必要时,应设置标准化员岗位,并配备多名企业标准化员。
    第三条  企业标准化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
    (二)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和标准化法律法规,有一定标准化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本行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经过标准化知识培训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或组织制定标准化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建立企业标准体系;
    (三)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的,有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的义务;
    (四)开展企业内标准化宣传、培训、指导、评比、总结和档案工作;
    (五)参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等标准化活动应有本企业标准化员参与,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应有企业标准化员的签字,对不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技术文件,企业标准化员有权拒签。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员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企业标准化员应经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相关资质单位组织的标准化知识培训并积极参加标准化相关继续教育。
    (二)企业应重视并支持企业标准化员工作,为标准化员组织标准科研、宣贯、监督等标准化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
    (三)企业应加强对标准化员的管理、培养和使用。建立企业标准化员岗位培训、考核与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标准化员在职务晋升和重要岗位推荐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不称职者应当撤换岗位。
    (四)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标准化员纳入标准化人才队伍,不定期组织标准化活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标准化员评优评先。
    第八条  配备标准化员的企业可优先申报与评选各类标准化奖项。承担各级各类标准化项目的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前完成企业标准化员配备。
    第九条  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企业标准化员队伍建设的推动力度,加强引导与工作检查指导。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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