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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2 来源: 浏览次数:2653

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技术机构: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16日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抽查信息的管理,规范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信息),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结果。


因调查、核实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而开展的质量监控、质量评价和比对等活动,不属于监督抽查信息发布范围。


第三条 发布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客观、及时。


第四条 监督抽查信息按监督抽查任务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主动发布;监督抽查逾期未改正企业的公告由省局负责。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信息分类内容


第六条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职责分工:


(一)省局负责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


1.省局组织实施的飞行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信息;


2.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逾期未改正的公告;


3.其它有关监督抽查工作的信息


(二)市、县局负责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


1.市、县局组织实施的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信息;


2.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信息;


3.其它有关监督抽查工作的信息。


第七条 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生产日期或批号、监督抽查时间、检验结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名称、生产的产品名称等。


根据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可包含承检机构名称、审查认证认可机构名称、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名称、不合格项目及其检验实测值与标准值等信息。


(二)后处理结果信息: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企业生产状况(停产、转产、关闭等)、复查检验结果等。


第三章 信息审查与发布


第八条 监督抽查信息的发布应经严格审核。


第九条 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审查,认真核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内容;县级质监局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的确认、核实工作,防止因工作差错、审查不严而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后处理工作部门对后处理结果信息的准确性及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后处理工作部门负责对需省局公告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与上报。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对拟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确保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统一、完整。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部门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监督抽查信息对外发布的主要渠道应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 以下方式可作为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的补充渠道: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的方式。


第十五条 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应同时导入省局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向全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抽查信息暂缓发布:


(一)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未经受检企业确认的监督抽查信息;


(二)未经承检机构核实的监督抽查信息;


(三)异议处理未完成的监督抽查结果信息;


(四)后处理工作未完成的后处理结果信息。


第十七条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省局负责对各市局的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对发现已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在核实相关内容后,及时撤销错误信息,并发布补充信息予以说明,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媒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有疑问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做好信息释疑工作。检验机构协助信息发布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抽查信息主动发布义务的;


(二)违规发布、瞒报或漏报、失实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的;


(三)在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企业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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