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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率先出台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5-05-26 来源: 浏览次数:302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要求,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一种方式。根据新《办法》的规定,目前,浙江省质监局正在全省全面部署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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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办法》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作了以下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自主制定并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备查(简称书面备案),或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简称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接受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二是要求企业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三是要求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时,应当公布企业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和标准的名称、编号、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测试方法等内容,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四是要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技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对标准进行修订的,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五是要求企业对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申请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撤销。
六是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辖区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七是规定行业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和其他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是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后果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不良质量信用记录。
一是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自主制定并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备查(简称书面备案),或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简称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接受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二是要求企业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三是要求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时,应当公布企业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和标准的名称、编号、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测试方法等内容,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四是要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技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对标准进行修订的,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五是要求企业对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申请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撤销。
六是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辖区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七是规定行业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和其他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是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后果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不良质量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