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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出台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 浏览次数:3530
5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第三版)》。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宁波市WTO/TBT咨询中心第一时间做出解读,整理出快速入门要义。
一、企业出口欧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要办理两类事情:一是产品上加贴CE标志,签署一份符合性声明(简称DOC),备查。二是指定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简称EAR),履职。
二、欧盟医疗器械指令(MDD)或者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对DOC有基本要求:使用英语或主管当局接受的语言编写产品信息、制造商信息、声明语句(“满足指令93/42/EEC及其相关适用的对等国家法规要求”)。如需要公告机构介入,还需要公告机构名称和标识号。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两点:
1.公告机构介入与制造商DOC。MDD和MDR对非灭菌医用口罩、非灭菌医用防护服、非重复使用的产品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制造商可以进行DOC。
2.何时需要EAR。中国制造商如果在欧盟成员国或欧盟经济区或双边协议国境内没有商业注册地址,且从事制造出口体外诊断设备、医疗器械、有源可植入器械等CE指令中要求的产品时,则需要指定相应法律实体或自然人作为自己的欧洲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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